若父母在探望子女时,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此时则有必要中止他们的探望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来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必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发现探望行为可能会对子女造成伤害,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当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探望权也应得到及时恢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