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不幸面临破产,关于欠税之偿付事宜会变得尤为敏感。
即使在贵司因损失惨重而无力偿还债务以及缴纳应纳税款的境况中,或者是公司运营无法继续保持常规状态的情况下,即使贵司宣布破产,亦难以抹去其欠税的现状,因此,仍须依法追缴贵司所欠的税款。
此外,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针对税收款项偿付的请求权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