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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中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类型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继承人蓄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恶劣行径;
其次,如果继承人有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行为;
接着,继承人若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者虐待,也可能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
随后,有人恶意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父亲或母亲的遗嘱,这同样会使他们失去继承权。
然而,对于后两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能够表示理解并给予原谅,那么继承人的继承权将不会因此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新修订: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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