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设定
质押还是设立
抵押等
担保方式,均不可通过协议约定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
然而,若在抵押或质押的过程中,当权利人行使其
抵押权或质押权时,被担保
债务的标的物所有权才可发生相应转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均遵从禁止流质的原则,即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各方
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在
债务人未能全额履行偿还到期债务义务之时,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为
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所有。
然而,在实际执行抵押权或质权的过程中,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所有权仍有可能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