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具体设定应由
债权人与保
证人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较之主
债务履行期限提前或两者同时期满,则该等情况被视作无约定情形处理;
此外,如果在协议中并未作出任何关于保证期间的明文规定,或者其表述模糊不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且为期六个月。
对于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就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存在模糊或缺失的情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