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接正犯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教唆行为形式,即当教唆者成功地诱导未成年或无法承担
刑事责任的人进行
犯罪活动时,他们并非
教唆犯,而是转变为间接正犯。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教唆者需要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2.若教唆犯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那么他将被认定为
主犯;
反之,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影响力次之,那他就会被视为
从犯;
倘若教唆犯是在受
胁迫的情况下教唆他人
犯罪,那么他将被归类为
胁从犯。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加以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3.若教唆者试图引导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的人
触犯法律规定之外的罪行,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特定情境下,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之间并不存在
共犯关系,教唆犯应为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