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审查起诉程序中,
管辖法院应由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职权。
但若考虑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适宜时,则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此项
诉讼职责。
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严
重犯罪案件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案件,则应当由管辖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