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衡量一个
犯罪是否应该被着手实施,我们建议您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
首先,考虑该行为的指向性,即它是否明确地针对了某一犯罪对象;
其次,关注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尤其是在存在犯罪对象的情境下,这种行为已经明确地指向了犯罪对象,而在那些
犯罪既遂需要包含犯罪结果的案件中,更是会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
其次,我们要观察该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一
犯罪预备阶段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尚未正式开始实施或者仍处于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纯粹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我们通常将其视为“制造条件”的表现,而非“着手”的标志。
《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