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务结束之后,倘若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双方仍可再次就共有的
婚姻财产进行划分处理。
例如,呈现出一方可在离婚协定书中所遗漏的共享财产,或者另一方未能全面履行
离婚协议书中的
财产分配约定,又或者存在着对离婚协议书中
财产分割条款产生异议的情形,在此种条件下便皆可请求重新审视并划分
夫妻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