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顾客在该商场的电梯上不幸受伤,只要商场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商场已经尽力确保了电梯的安全性并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则无需对顾客的损失负责。
然而,在此过程中,顾客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伤害应视为例外情况,商场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衡量商场是否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其证明责任应由商场自行承担。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法律依据,敬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