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接受减刑程序的罪犯而言,其减刑条件具体如下:
若在死刑缓期执行的过程中,罪犯并未故意实施新的罪行,则自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然而,若是罪犯的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样自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可以将其刑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上,刑期的计算应始于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而非被裁定减刑之时。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