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该项债务是否被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关键在于它是否真的用于这一目的。
首先,借款关系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时,应对其进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
夫妻中某一方对于相应债务的豁免条件如下:
必须明确地告知第三者关于双方财产各自拥有以及债务各自负担的约定,或是该笔债务并未实际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
然而,若债权方并不清楚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且借款确实已使用于婚姻期限内的家庭生活,那么这便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需承担还款之责。
稍后,如果款项拖欠“难以明确”,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分别承担。
尽管夫妻中的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其中一方负责清偿,但这必须建立在“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独立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并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真正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这个前提之上。
最后,债务“已经分割”,同样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当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经由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明确处理之后,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索赔要求。
一旦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寻求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换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需承担起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