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
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形成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可以得到解除的。
具体而言,解除此种关系的前提条件由以下三种情况构成:
首先,如果继父或继母与孩子的亲生母亲或父亲解除婚约;
其次,当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或无法承担起继续养育子女的责任时,那么子女将由他们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接手抚育,这时候,亲生父母和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就自动解除了。
最后,当孩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不幸离世之后,另一方的亲生父母有权将孩子领回家中抚养,这样一来,孩子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解除。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