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信用卡持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超越法定的额度或时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行实施了两次有效催收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未归还者,应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九十六条所列明的“恶意透支”罪名。
在此过程中,持卡人需存在如下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方可被视为满足刑法第一百零九十六条第二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规定的要求:
(1)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如期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其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
(5)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