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在法定
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直接向
债务人原始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追索其债权。
在
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
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据等相关
证据,法院将依法予以
立案受理。
鉴于债务人可能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之后通常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满后,若债务人仍未到庭应诉,法院则会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缺席判决。
在此情况下,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过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仍然有权力通过拍卖债务人的房产或财产来为债权人
清偿债务。
2.债务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为失踪人,随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相应的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
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为管理。
同时,失踪人所欠缴的税款、
债务以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均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进行支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