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法持有
信用卡的情况下,违规使用他人制作或来历不明、无法识别真实源属地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或者是通过提供
虚假个人
身份信息等手段来获取信用卡并进行消费活动;
(二)在已经停止支付功能并已经被发卡行注销了信用卡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张作废的信用卡进行各种交付和结算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其他交易活动;
(四)在合法持有信用卡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进行上述
违法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且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发卡行的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