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借款人在借款之后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这一问题,主要的解决措施包括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共识、向法院递交支付令申请、或者选择通过诉讼手段来追偿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载明债权人姓名,但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