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在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的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