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规范的日益完善和发展,
书面形式的概念得以进一步深化与扩展,其中,电子化形式如数据电文亦被正式赋予了书面形式的地位。
因此,我们所熟知的传统书面形式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使用诸如纸张、传真的物理媒介,而是涵盖了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方式来呈现文书内容,并且这些数据电文能够在需要时随时进行查阅和调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各方已经事先达成协议,同意使用电子签名以及数据电文作为文书内容的表现形式,那么就不能仅仅以其形式上的特点为由,否认其具有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