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人
民法院对
犯罪分子实行
假释时所设置的考验期限,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具体而言,当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获得假释时,其考验期限将涵盖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通常情况下,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完成二分之一的原
判刑期后方可
申请假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在获得假释之后,还需接受长达十年的考验期。
值得注意的是,假释的考验期自被判决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