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的第六条规定,凡持卡人具备将所使用信用卡超出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时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了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