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主体涉嫌实施
逃税或
漏税行为,
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倘若经过税务部门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之后,行为主体能够积极地补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并且如数缴纳
滞纳金,同时也已接受了
行政处罚,那么这样的情况将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
当事人曾在五年之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税务部门给予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