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究竟应视为代表其个人抑或是代表公司,这主要取决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所具体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所拥有的权力范围。
只要是在其授权范围之内的行为,那么便被视为公司的行为;
反之,若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就应该视作其个人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意志往往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得以体现,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和公司的意愿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一致性可能会受到挑战,例如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而签署合同时。
在此种情况下,除非相对方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否则该代表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所缔结的合同对于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