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立案调查。
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且通过现场勘查确定其为交通事故,并经由事故处理负责人审批同意进行立案,接下来便应按照相关程序展开调查、询问、检验鉴定、事故认定以及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等工作。
如涉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则需在事故认定完成后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通知受害者可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