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未能披露自身罹患精神疾病之实情,婚后虽接受治疗却未有明显改善,抑或是在婚前已知另一半身患精神疾病而自愿与之结合,又或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期治疗无果者,均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若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院将裁决暂时不予批准离婚申请,待时隔六个月之后可再次提起诉讼请求。
当该当事人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倘若其所陈述的理由充分合理,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最后裁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