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量刑建议书上所规定的三年
有期徒刑并非指实际的审判结果会被判定为三年。
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作为法庭审判时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最终的判决必须基于
犯罪行为的真实性、严重性、情节表现以及对社会
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等多方面进
行权衡判断,并严格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相应的
处罚决定。
因此,量刑建议书上的三年有期徒刑,并不代表法院在审理后就必然会做出相同的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