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
凡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均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同时,该解释也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四种情况做出了详细说明: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故意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