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向您阐述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人在制定了遗嘱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决定更改其中的部分细节,同样也有权选择完全废弃先前所订立的遗嘱。
当遗嘱人欲对过去所
立遗嘱进行修改或者取消时,他们一般的做法是使用原来订立遗嘱时采用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操作,当然也可以通过重新订立新的遗嘱来替代或者废止之前的遗嘱。
如果遗嘱人曾经多次订立过遗嘱,并且这些遗嘱之间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内容,那么我们通常会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