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借贷纠纷案件之中,原告作为
债权人有权行使其所拥有的
债权请求权,因此他应当首先明确自己的请求权是否已经成立并且已经过了法定的期限。
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
证据,来证明其权利的产生以及该权利已经到达期限这个事实。
鉴于
借款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存在着先后顺序,因此,债权人在主张合同权利的产生时,需要对两个关键事实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及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