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夫妻中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并无
抚养义务的人士,此笔资金不属于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的
债务范畴。
但是,若是得到了另一位配偶的明确认同或确认,则应另当别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都在事后对这一行为给予明确承认等情况下才会产生夫妻共同责任负担的债务;
同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而非家庭名义承担的债务是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的,那么,这样的债务也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只要这笔债务并未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且另一位配偶并未对此债务予以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