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车的车辆经营权交易相关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巡游出租车的车辆经营权数量以及其使用方式、期限之规定;
(2)针对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所确立的标准;
(3)关于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及延长之详细说明;
(4)对于履行合约义务所需提交的保证金之规定;
(5)违约方应付的责任;
以及(6)出现纠纷时的解决途径等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