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处狱中的罪犯若希望在服刑期已达其总长度的一半时提出
假释申请,通常情况下,他们在看守所内度过的
羁押期限将能够予以相应地扣除以作为刑期的一部分。
2、对于
有期徒刑的
刑罚,其具体的刑期应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此之前,如果罪犯已经被先行
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都可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3、至于
拘役的刑期,同样是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在此之前如有先行羁押的情况,则每一天的羁押也可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
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