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子女抚养费全权由某一方承担”的决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法律并未否定子女在特殊情形下向未履行抚养费支付责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的权利。
也就是说,尽管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可能达成关于抚养费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方有权免除另一方身为父母所必须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
不过,当抚养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对其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时,法院将不会支持这样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