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受胁迫之情形并导致缔结之婚姻关系可被撤销。
此处所谓“胁迫”特指行为人以威胁或压迫等方式,使得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面临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威胁,从而被迫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关系。
鉴于此种胁迫婚姻,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唯有在婚姻关系中遭受胁迫的当事人才享有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在胁迫行为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值得指出的是,在此期限内,并不适用于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
此外,若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之前已身陷非法拘禁状态,则其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应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同样需在一年内提出。
除受胁迫之外,以下情况亦可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
1)在缔结婚姻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患有严重疾病但未能如实告知另一方;
2)在缔结婚姻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均未如实披露各自的重大疾病状况。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若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未能如实告知另一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可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旦婚姻关系被撤销,自始即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至于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将适用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最后,若婚姻关系因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