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困境之时,首要步骤应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裁决。
对于涉及到不同单位之间的争议,应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停和裁判;
而涉及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所谓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归属问题上产生的纷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