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之后,原债权人均无需再为其所转让的债权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任何责任;
而相应地,债务人则需按照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偿付义务。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当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有权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仅限于那些并非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利。
此外,债权的转让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样,依据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仍然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然而,如果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被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