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申请执行者有权利仅选择申请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但需注意的是,这仅适用于当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时。
若担保人所承担的是一般保证,那么他们便拥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而尚未能够完全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