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享有请求其父母其中之一增补
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裁决,不应妨碍子女在需要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裁决所规定数额的合情合理要求。
倘若发生以下几种状况,子女便可恳求承担抚养费责任的一方提高
抚养费标准:
1、由于物价调整的影响,导致原来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已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生活需求;
2、当子女升入更高年级或进入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时,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已经超越了原先约定的数额;
3、若子女不幸染病,而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又无力支付所有
医疗费用;
4、如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长,使得子女与其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