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简略共谋的
刑事责任问题应依据如下基本原则进行:
首先是区分对待原则,这是指我们应当尽力区分主
从犯,并在具体
量刑环节上对各个
共犯人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其次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即使
行为人仅参与了整个
犯罪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他也必须为共同实行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罪责自负原则,这个原则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仅需根据各人在案件中所担当的角色,分别负责各自的刑事责任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共同
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