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效力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
留置权而言,其享有优先于
抵押权以及
质押权予以受偿的权利;
其次,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之后的抵押权,也将优先于质押权获得清偿的机会;
然而,需要尤为注意的是,抵押权需要先满足合法设立并且成功完成了注册登记这两个条件之后,才能具备优先于质押权的权利;
再者,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经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良第三方
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没有资格与质押权相比拟。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当同一资产之上存在多种担保物权发生冲突之时,应依据下述优先级顺序予以受偿处理:
留置权位居首位;
接着是已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然后才是质押权;
最后则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将于12月31日失效)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