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关于
高利贷的法律规定主要以司法解释为载体呈现,尚未在立法层面上给予严格清晰的“严禁高利
放贷”明文定规。
自《民法典》依法推行施行以来,其对高利贷行为的原则性、绝对性的禁止条款,无疑是我国
民法领域内的首次明确表述,这不仅充分响应了近些年社会各阶层人士对严厉打击高利放贷活动的强烈诉求,更彰显了我国政府对高利贷现象坚决遏制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之规定,禁止通过
民间借贷合同高利放贷。按照此规定,涉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