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公证的效力问题,其合法性仅取决于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而且条约条款不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并非强制性的,然而经过公证程序的
婚前财产协定,却在
证据效力上拥有相当大的优势。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公证后的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都应被视为确定事实的依据,除非存在足够的反证能够推翻这一公证结果。
此外,第三十八条还明确指出,如果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那么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直有效的,办理公证时应当将财产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
身份信息提交给
公证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
双方离婚时出现
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