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首先,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应立刻停止运行,保持事发现场的完整性,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个人财物,并且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正在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部门进行上报,接受进一步的安排与处置。
其次,途径该地的其他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救援工作中来,给予必要的协助。
然后,当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交通事故报警之后,须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援、保护伤者生命安全、抢救财产、勘查现场、搜集证据等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