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违法行为,不仅对国家对经济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正常运作秩序构成严重破坏,更是直接侵犯了我国人民的基本
财产权益。
关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
犯罪心态方面,具体表现为何种情况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须具备故意性质,且其犯罪动机必须是以非法获取暴利为唯一目的。
也就是说,
行为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被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然而他们仍然选择无视法律,通过这种方式来骗取他人财物,从而实现自身
非法获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