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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无担保的债权能否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

在此,我需要强调的是,有担保债务相较于无担保债务享有优先权,具体来说,当存在有担保物时,其将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获得清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权人”这一概念,它主要是指在特定经济活动中,为他方作出特定行动承诺的权利享有者,这是一种对企业提供特定价值融资的机构及个体的泛称,其中包括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个人(即贷款债权人)以及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式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机构或个人(即商业债权人)。
其次,我们要理解什么是“债务人”,通常情况下,他们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已经签订的合约协议,在借贷关系中负有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责任的角色。
在更严谨的学术界,债务人被定义为在财务会计学领域中,欠他人金钱的实体或个人。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以下财产均可作为抵押品:
(1)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5)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除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任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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