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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有什么

它们所表达的意义有所区别:
首先,“留置”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财产予以留置,并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留置物来获得相应的价款,从而优先受偿。
其次,“抵押”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移所有权但用于保障债权的财产,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用该财产进行折价处理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方式获取价款,以此来优先受偿。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留置权的优先效力大于抵押权,而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又大于质权。
具体来说:
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
无论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亦或是留置权人是否知晓留置物上已经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都将优先于抵押权得到实现。
2.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
根据抵押权设立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产生之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了抵押权;
在此情况下,先产生的留置权将优先于后产生的抵押权,无论后者是否已经登记。
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持有的留置物为善意第三方设定的抵押权,在此情况下,后成立的抵押权将优先于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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