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对案件做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该案若进入了
申诉程序,理论上并不排除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
然而,在检察院对申请进行申诉并且撤销了原先的
逮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应严格遵照由检察院所提供的
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并且必须确保补充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当公安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并确认其符合
逮捕条件时,他们有责任重新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
如果检察院在
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或理由,那么公安机关有权要求检察院对此作出详细的说明。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