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违建
拆迁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
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
法规,否则将产生
行政违法之嫌,构成非法拆除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未经合法程序强行实施的拆除行为,其导致的相应建筑
物权益所有者的合理损失,他们享有请求
赔偿的法定权力。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