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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立案就抓人吗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经济侦察大队通常并不会立即实施对涉案人员的拘捕行动。
这是因为,立案与拘捕属于两种性质不同且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立案的主要对象为案件本身,而拘捕则指向可疑犯人。
通常情况下,在决定立案之前,侦查机关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在把握住充足证据后才能够启动立案程序
在此基础上,针对案件中的可疑人员,侦查机关也有权向法院申请签发逮捕令或者直接采取拘留传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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