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经济侦察大队通常并不会立即实施对涉案人员的拘捕行动。
这是因为,
立案与拘捕属于两种性质不同且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立案的主要对象为案件本身,而拘捕则指向可疑犯人。
通常情况下,在决定立案之前,
侦查机关都需要进行充分的
证据收集工作,在把握住充足证据后才能够启动
立案程序。
在此基础上,针对案件中的可疑人员,侦查机关也有权向法院申请签发
逮捕令或者直接采取
拘留、
传唤等
强制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