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实施对象应当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类为虽然已经达到了
逮捕的标准,但是因为自身患有严重的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主进行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第二类是怀孕的女性或是正处于授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第三类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的唯一合法供养者;
第四类则是由于案件所需要,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更为恰当的情况;
最后一类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却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需要继续进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